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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工资管理暂行规定

2019-01-3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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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与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的企业工资制度,实现特区企业工资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广东省经济特区劳动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特区内的所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与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的企业工资制度,实现特区企业工资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广东省经济特区劳动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特区内的所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与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的企业工资制度,实现特区企业工资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广东省经济特区劳动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特区内的所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企业工资分配坚持以按劳分配为主其他分配方式并存的原则。
第四条 职工付出劳动后,有获取工资收入的权利。企业工资必须保障职工基本生活。
第五条 企业的工资总量主要取决于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果;职工个人工资的确定,以职工本人的劳动数量和质量为主要依据。
第六条 企业工资管理实行政府宏观调控、分类分级管理、企业自主分配的体制。
第二章 企业工资的宏观管理
第七条 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对企业工资实行总量控制,使特区实际工资总额的增长不高于按不变价计算的国民收入增长,平均实际工资的提高不超过劳动生产率提高,平均货币工资的增长不低于职工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的增长。
第八条 市政府根据特区经济发展状况、生活消费水平、劳动力供求等因素,制定长期和年度工资计划。
第九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根据上年度本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和发展规划,编制本企业年度工资计划,并按规定向劳动部门申报。由深圳市劳动局(以下简称市劳动局)综合平衡报市政府批准后,按隶属关系下达到各企业,用于指导企业工资分配。
第十条 劳动部门统一管理企业工资。制定企业工资分配政策和规定;核准企业工资计划,检查和监督企业工资计划执行情况;实施企业工资基金管理,指导企业搞好工资管理和内部分配。
第十一条 银行实行工资基金提取登记制度,不予支取未办《工资基金管理手册》企业的工资或超过《工资基金管理手册》核准的工资。
第十二条 各集团(总)公司、直属公司将劳动部门下达的工资计划分解到所属企业,并对所属企业工资基金的使用进行审核和监督,对工资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向劳动部门反映。
第十三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办法(具体办法见附件)。
第十四条 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的工资水平在政府宏观计划指导下,由企业自主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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