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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结束事实劳动关系?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9-02-28 14:58
导读: 事实劳动关系多数是因为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已经失效,又没有续订劳动合同造成的。没有劳动合同,也就不存劳动合同的解除。因此只有终止事实劳动关系,而没有解除事实劳动...

  导读:事实劳动关系多数是因为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已经失效,又没有续订劳动合同造成的。没有劳动合同,也就不存劳动合同的解除。因此只有终止事实劳动关系,而没有解除事实劳动关系。

  一份劳动合同的终止可以由以下两种情况引起:一是劳动合同中规定的期限届满,劳动合同自然终止;二是出现了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而引起劳动合同的终止。

  在事实劳动关系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没有劳动合同,因此上面提到的两种情况即劳动合同的期限和终止条件等内容都无法确定。如果当事人双方对于这些内容意见一致,或者说法一致,则这些一致的说法可以构成口头劳动合同,并对当事人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但是在大多数情况下,当事人双方对这些内容都存在严重分歧,无法达成一致。

  这种劳动关系该如何终止呢?是不是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终止事实劳动关系呢?

  1、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8条的规定: “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在这里,最高法院表明了这样一种立场,即任何一方都可以终止劳动关系。但是未对终止的通知期作出规定。

  2、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四十条则明确了具体的通知期: “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而未订立的,劳动者可以随时终止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而未订立的,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根据这一规定,员工可以随时终止事实劳动关系,但是用人单位如欲终止事实劳动关系,则必须提前三十天通知员工。这是因为事实劳动关系的形成多数是用人单位的过错,用人单位故意不签劳动合同或拖延签订劳动合同的目的是希望自己不受劳动合同的约束,以便任意终止劳动关系。

  知识总结: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法规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规定了不同的终止程序。这样,即使用人单位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不能随时终止劳动关系,必须依法提前三十天通知员工,否则应以一个月工资替代提前通知期。相反,员工却可以随时终止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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