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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劳动关系的解除与补偿

2019-02-28 0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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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人xxx被诉人xxx住所地xxx法定代表人xxxxx委托代理人xxxxx申诉人xxx与被诉人xxxx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委受理后,依法组成仲裁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诉人xxx、被诉人xxx的委托代理人xxx到庭参加庭审活动,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诉人称其系1997年11月由xxx

申诉人xxx

被诉人xxx

住所地xxx

法定代表人xxxxx

委托代理人xxxxx

  申诉人xxx与被诉人xxxx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委受理后,依法组成仲裁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诉人xxx、被诉人xxx的委托代理人xxx到庭参加庭审活动,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诉人称其系1997年11月由xxx调入xxx,档案暂时安置于xxx招待所,但人一直在xxx开车并负责保卫科部分工作。2004年2月10日xxx以临时工为由终止了劳动关系。要求确认无固定期限的正式职工待遇、按照国家政策缴纳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补偿工资及支付赔偿金共计人民币102500元。

  被诉人辩称与申诉人系借调关系,不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申诉人的申诉已经超过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时效,请求驳回申诉。

  经审理查明,申诉人一九八四年参加工作,工作单位是xxx。一九九二年十二月十日,该公司与申诉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九九五年五月,申诉人到被诉人处开车。一九九七年底,申诉人的手续正式调入xxx招待所(以下简称招待所),同时转入社会保险手续。该招待所系被诉人开办,是企业法人单位。一九九三年元月,被诉人以xxx第2号文件确认,“招待所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由局承担一切民事责任”。一九九九年七月,招待所因未参加一九九八年度年检被xxx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申诉人手续正式调入招待所后,即在招待所开车,并负责保卫、餐厅业务等工作,工资由招待所发放。一九九九年二月,申诉人又到被诉人处从事司机工作,工资由被诉人发放。至二○○三年十月三十一日被诉人提出“终止借调两名临时工”。被诉人系事业单位法人。以上事实,由相关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可以证实。

  本委认为,申诉人一九九七年调入招待所后,与招待所形成劳动关系。一九九九年招待所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清理债权债务,除此之外,依法不能进行任何其他活动。当然也不能将自己的职工借调给其他单位。申诉人从一九九九年二月开始在被诉人处从事司机工作并由被诉人发工资,与被诉人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对此本委予以确认。被诉人作为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形成劳动关系后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以明确合同期限、劳动报酬、劳动者应当享有的保险福利待遇及其他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内容。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被诉人应当按照申诉人的工作情况,依照同工同酬的原则向申诉人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同时应当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并承担相应的数额。被诉人作为用人单位,应当主动、及时的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现因被诉人没有充分履行义务,使申诉人不能得到司机岗位的工资收入,给申诉人造成损失,依法应当从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之日起按照当地当年的平均工资水平向申诉人补足工资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百分之二十五的赔偿费用。本案所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没有约定期限,被诉人可以提出终止。被诉人系事业单位,在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终止关系以后,仍应执行其中有关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被诉人没有向申诉人支付经济补偿金,依法应当向申诉人支付并按应付金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六条、第七十二条,劳部发(1995)309号《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第五条、第十七条,劳部发(1995)223号《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二条、第三条,劳办发[1996]33号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第一条,劳部发(1994)481号《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十条的规定,裁决如下: [page]

  一、被诉人在本裁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为申诉人补办社会保险手续并按照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数额;

  二、被诉人在本裁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申诉人支付补足工资额15465.2元,支付赔偿费用3866.3元;

  三、被诉人在本裁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申诉人支付终止劳动合同补偿款4470.5元,额外经济补偿金2235.3元;

  四、驳回申诉人的其他请求。

  仲裁费1000元,由申诉人负担100元,被诉人负担900元。

  如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仲裁员:孙浩煜

                二○○四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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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在问
事实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这三条标准实际包括对“用人单位”、“劳动行为”、“劳动者”三方面的考察。“用人单位”必须是我国劳动法中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而“劳动行为”是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从事具体劳动,并获得报酬的过程。“劳动者”同样必须具备合法的资格。   二、申请认定劳动关系仲裁需要哪些证据资料?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考勤记录。   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归纳来说,劳动者就是要注意收集自己的收入凭证、与用人单位有关的身份证明、用人单位的招工材料、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实施管理的证明、其他可以作为旁证的证明。需要特别说明的,用人单位的报销凭证等、因公传递的电子邮件等也属于有效证据。总之一句话,能证明自己在用人单位工作过的各种东西。   三、用人单位需承担的举证责任包括哪些?   1、报酬收入的凭证。如,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等。   2、招聘用工的凭证。如,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等。   3、日常管理的凭证。如,考勤记录等。   综上所述,企业没有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应当及时提出确认劳动关系仲裁。仲裁委员会根据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来做出判断,这些标准包括双方符合劳动主体资格、企业管理员工,并为其支付工资报酬、员工付出的劳动构成企业的业务一部分。经过仲裁,确认劳动关系的,企业要补签合同,并支付一定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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