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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车司机算不算公司员工 法院称事实劳动关系成立

2019-02-28 2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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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胡某开长途客车突遇车祸身亡,其妻向车主挂靠的旅游汽车公司索赔却遭拒,理由是胡某不是公司员工。前日,汉阳区法院一审判决为胡某正名:他与公司之间形成事实劳动关系。2004年7月,个体司机赵某自购金龙大客车一辆,随后,赵某与某旅游汽车公司签订合同,将车辆挂靠
胡某开长途客车突遇车祸身亡,其妻向车主挂靠的旅游汽车公司索赔却遭拒,理由是胡某不是公司员工。前日,汉阳区法院一审判决为胡某正名:他与公司之间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2004年7月,个体司机赵某自购金龙大客车一辆,随后,赵某与某旅游汽车公司签订合同,将车辆挂靠

胡某开长途客车突遇车祸身亡,其妻向车主挂靠的旅游汽车公司索赔却遭拒,理由是胡某不是公司员工。前日,汉阳区法院一审判决为胡某“正名”:他与公司之间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2004年7月,个体司机赵某自购金龙大客车一辆,随后,赵某与某旅游汽车公司签订合同,将车辆挂靠在该公司,定期缴纳管理费。

  2005年1月,赵某雇请胡某开车。去年1月10日,胡某开车行至广东境内与一辆货车相撞,胡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当地交管部门认定胡某负全责。

  去年5月,胡某之妻朱某将该旅游汽车公司告上汉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仲裁委裁决两者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旅游汽车公司不服,将朱某诉至法庭。法庭上,该公司代理人称,公司没有与胡某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向他发工资,不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审理认为,胡某每次领取的出车单及劳动报酬均是以公司名义出具及给付的,双方之间存在管理上的隶属关系,而且此车登记车主也是该公司,故胡某与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昨日,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吴胜武律师指出,法院的判决意味着朱某可按工伤待遇向公司索赔。工伤是职务行为,不管司机在交通事故中负何种责任,单位都要予以赔偿,“交强险推出后,由于理赔额受到限制,部分事故受害人没有选择保险赔偿,而是选择工伤索赔,这是个值得注意的新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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