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一日起,成分输血纳入本市公费医疗、劳保医疗及城镇企业职工住院医疗保险的报销范围。种类限于目前市、郊县血站供应医疗单位的医疗用成分血品种:新鲜冷冻血浆、普通冷冻血浆、红细胞悬液、新鲜红细胞、洗涤红细胞、浓缩白细胞、浓缩血小板、单采血小板、低温沉淀物。
原已列入《上海市公费医疗、劳保医疗人员药品报销范围》的冻干人纤维蛋白原、冻干人凝血酶原复合物、冻干人凝血因子ⅤⅢ浓缩剂、丙种球蛋白、乙型肝炎免疫球蛋白、白蛋白等仍按原规定执行。
成分血价格收费须严格按照市卫生局核定的标准执行。
临床医疗用成分血须严格掌握指征,坚决杜绝不合理应用及滥用现象。
严禁医疗单位私自采血,私自采血(包括成分血)不得作为公费医疗、劳保医疗经费记帐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