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疗机构认为住院职工经治疗后可以出院时,应立即通知其出院。对拒不出院的职工,应通知其所在单位共同做好工作,并从通知出院之日起发生一切费用,由该职工自费负担。
2、住院职工病情好转或治愈,可以出院时,医疗机构不得故意留滞病人。职工认为被故意留滞者,可向市医疗保险局或区、县医疗保险办公室投诉,经查实,由该医疗机构负担从应出院之日起所发生的全部住院治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