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处方用药品种
(1)每张西药处方限一至五个品种;
(2)每张中成药处方限一至三个品种;
(3)肿瘤病人一次门诊限一至六个品种(包括稀释剂、辅助用药);
(4)一次门诊不同科别不得开相同药品。
2.处方数
(1)同一病人看一科门诊只能开一张处方;
(2)中西药同用或内服、外用药在一科门诊内同时处方,可以开二张处方,但品种总量限于五种以内(其中中成药不得超过三个品种)。
3.处方用药量
(1)急诊处方量:西药、中成药、中药汤剂限一至三天用量。
(2)门诊常见病处方量:西药、中成药限一至五天用量,中药汤剂限一至七天用量。
(3)门诊慢性病处方量:西药、中成药、中药汤剂限二周内用量。
(4)某些没有严重并发症又需要长期连续服用同一类药物的慢性病(如糖尿病、高血压、心脏病等),限一个月内用量(不包括中药)。
(5)常见病上次门诊药物有二天以上余量的,或慢性病上次门诊药物有一周以上余量的,本次门诊不可重复续用相同药品。
4.处方有效期
急诊处方当日有效,门诊处方三日内有效。
5.处方用药范围
(1)医生每次门诊不得开与本次病情无关的药品,并应有相应的病史记录。
(2)药品范围按《上海市公费医疗、劳保医疗人员药品报销范围》及增删规定执行。超出该范围规定的药品一律为自费药品。
(3)不符合《上海市公费医疗、劳保医疗报销范围、项目和费用标准》及增删规定的使用范围,一律自费。
(4)麻醉、毒、限、剧药处方应遵照国家有关管理麻醉药品的规定和毒、限、剧药管理制度执行。
(5)公费医疗职工因治疗必需而医疗机构缺药又无替代药品时,应由医疗机构药剂部门外出采购,不得开外配处方(因医疗机构无中药房而指定的"特约中药房"除外)。劳保医疗职工的门诊外配处方由各单位自行掌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