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海市城镇企业职工住院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规定,参加本市职工住院医疗保险职工的住院医疗费,除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外,其余部分由企业和职工合理分担:
1、职工一次性住院医疗费低于住院保险支付起始标准(即一级医疗机构1500元、二级医疗机构2000元、三级医疗机构2500元,)的部分,在职人员的个人负担比例不高于8%,退休人员的个人负担比例不高于4%。
2、职工一次住院医疗费高于住院保险支付起始标准的费用中,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85%后的其余15%部分,属于在职人员的,企业负担的比例不低于50%;属于退休人员的,企业负担的比例不低于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