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不少刚刚踏上工作岗位的年轻人反映,企业在与自己签约时,拿出两份合同来签:第一份是《试用期合同》;第二份才是《劳动合同》。而《试用期合同》的条款则简单得不能再简单,《劳动法》里的很多规定统统逃避掉,一一不予履行。
我们有理由认为,企业的这种做法,目的就是将试用期从劳动合同中剥离出来,以试用期的结束作为劳动合同的生效条件。
事实上,法律明确规定试用期是劳动合同期限的组成部分。企业单独设立试用期合同,实质上就是利用新人的心理弱势和对劳动法律知识的欠缺,以“试用期”为由,逃避劳动合同的约束,以达到随时解聘新人,或在发生劳动争议时使新人手无维权的“凭据”。
案例
小吴从学校出来,才工作短短五个月,就尝到了种种苦涩滋味。“社会上民工要工资很难,我们也是。”这一句话浓缩了他在整个事件中感受到的沉重与无奈。小吴曾应聘到一家公司做工地现场资料员。这个工作并不轻松,只要工程在进行,就无休息日。
刚毕业的学生要在基层锻炼,这一点小吴心里很明白,所以,当初公司只与他签下三个月的《试用期合同》,并许下试用期表现经考核过关就补签《劳动合同》。小吴明知这种合同对试用期新人的权益保护存在着很大的风险,但迫于无奈,“找过的几家企业家家如此”,只好签下了。
结果他在工作中发现,这家公司对试用期中的员工拼命压榨。既然试用期不包含在《劳动合同》里,“公司就理直气壮地不给我办理任何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