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为了互相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六个月的考察期。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一般对初次就业或再就业者约定。在原固定工转制过程中,职工改变工种的,应重新约定试用期;不改变工种的,不再规定试用期。重新就业的劳动合同制工人,仍从事原工种的,不再规定试用期;改变工种的,应约定试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