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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在试用期期间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保,劳动者该如何维权?

2016-07-04 1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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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实际上,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也应当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自劳动关系建立时起即应当依法缴纳,而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法》第19条第4款)。试用期的开始即意味着劳动关系的开始,用人单位就应当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

  宿松一家公司与陈某签订三年期劳动合同,公司人事主管与其口头约定: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内不交社会保险,等到试用期过后再补交,当时陈某同意了。在陈某工作2个月后,该公司以陈某在试用期内不胜任工作为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陈某不服,要求补交试用期的社保,同时,提出这样的疑问:劳动合同没有书面约定试用期,该试用期有效吗?在此期间要不要交社会保险?

  根据有关法律,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即试用期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只要建立了劳动关系,就应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1994年《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七十二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交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

  社会保险是国家为员工的生活、医疗保障而实行的强制性保险。所谓强制性,就是由法律法规直接对双方的权利义务作出规定,双方当事人不得自由协商。因此社会保险是否缴纳、如何缴纳都不是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可以相互商量的事宜,用人单位应该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果双方约定“不交纳社会保险费”,该约定也无效。

  若是用人单位在试用期期间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保,劳动者该如何维权?

  不少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有些用人单位的做法是:如果员工通过考核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试用期间的社会保险将在后期进行补缴。如果员工通不过考核,那么试用期就不缴纳社保。劳动者也错误地接受这种做法。在《劳动合同法法》实施后,企业这种自作聪明的行为会受到法律的惩罚,还有可能被别有用心的人利用,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劳动监察部门提醒:一定要按法律规定的义务,签订劳动合同,按时为员工缴纳社保。

  实际上,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也应当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自劳动关系建立时起即应当依法缴纳,而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法》第19条第4款)。试用期的开始即意味着劳动关系的开始,用人单位就应当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

  如果用人单位在试用期拒绝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造成劳动者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按照《劳动合同法》第38、46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还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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