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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保关系的处理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9-04-13 02:29
导读: (一)关于养老保险关系的处理1.

    (一)关于养老保险关系的处理

    1.省、市、县、乡机关机构改革中分流人员进入企业的,其养老保险关系的处理按《通知》规定政策执行。分流安置中辞去公职自谋职业的人员,分流后在城镇企业就业或以个体劳动者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养老保险关系的处理,比照《通知》规定的相关政策执行。

    2.省、市、县、乡机关机构改革中分流到已实行养老保障统筹事业单位的人员,按政策规定应由单位补缴养老保险的费用,由同级财政统筹解决。

    3.职工由企业进入已参加所在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的,其养老保险关系的处理,按四川省劳动厅、四川省人事厅川劳险[1999]117号文件规定进行转移。已建立的个人帐户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后建立的个人帐户合并。退休时,个人帐户储存额每月按1/120计发,其中由企业转移的个人帐户储存额计发的养老金,要相应抵减机关事业办法计发的养老金。

    (二) 关于失业保险关系处理

    1.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进入企业、事业单位后,从进入之月起,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其原有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

    2.职工由企业、事业单位进入机关工作后,其个人的失业保险缴费记录予以保留,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再次由机关进入企业、事业单位后,按上述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其失业保险的缴费年限根据保留的缴费时间、在机关工作时间和再次进入后的缴费时间合并计算。

    参阅文件:

    四川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人事厅、四川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人事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川劳社发[2002]5号,2002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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