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资金和负担和管理
民政部门负责的救济对象所需保障资金由财政负担;在职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由职工单位负担;家庭中有两个以上职工(含离退休人员)的,由职工单位共同负担。
省、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由财政负担的部分,列入财政预算,专户储存,由民政部门统一审批,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民政厅另行制定下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