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委、县委,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党组,市属各局、总公司、高等院校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各区县财政局:
经研究同意,适当提高去世离休干部无工作配偶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助标准:去世离休干部配偶无工作、有子女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提高到每人每月200元;去世离休干部配偶无工作、无女子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提高到每人每月300元。
二、补助时间:自1997年6月1日起按上述标准执行。
三、所需经费按原渠道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