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劳动法规中关于职业女性的特殊待遇

2019-03-17 00:10
找法网官方整理
劳动纠纷律师团队
本地律师团队 · 24小时在线
擅长劳动纠纷
2分钟内响应
导读:
1、求职应聘中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录用的标准。从现实情况看,在经济比较发达的城市中,在录用职工时,对女性的性别歧视常常出现,某些部门或职位在录用职

    1、求职应聘中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录用的标准。从现实情况看,在经济比较发达的城市中,在录用职工时,对女性的性别歧视常常出现,某些部门或职位在录用职员时提高对女性的录用标准并不鲜见,在这种情形下,女性求职者可依法取得相关证据,同该单位讨说法。

    2、劳动保护中

      除女性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外,在该期间,亦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

      女职员在怀孕期间,有权拒绝正常劳动日以外的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工作的,根据医务部门证明,要求用人单位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他工作。如:原从事放射性工作,可申请调换。

      怀孕女职员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用人单位不得以此为由,减扣工资。

      婴儿满周岁前,每天享有1个小时哺乳时间,可分两次使用,也可合并使用,算作工作时间等。

劳动纠纷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87355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劳动纠纷律师团,我在劳动纠纷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