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小姐在一家私营公司任文员,近日觉得身体不适,想做一下妇科检查。张小姐听朋友说单位应当组织女职工进行特殊疾病体检,因此询问部门主管李女士。李女士认为:女职工进行妇科疾病检查并不算在普通检查的范围之内,应由女职工个人负担。为此张小姐来到司法所咨询相关法律问题。
听了张小姐的陈述,司法所的工作人员明确告诉她,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本市建立妇女特殊疾病定期普查制度。女职工进行妇女特殊疾病检查的费用由其所在单位负担;不属于单位职工的妇女的检查费用,由区、县人民政府统筹安排。妇女特殊疾病主要是指妇科病和乳腺疾病。本案中,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张小姐有权要求公司为其负担检查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