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部《问题解答》(劳安字[1989]1号),女职工哺乳婴儿满周岁后,一般不延长哺乳期,如果婴儿身体特别虚弱,经医务部门证明,可将哺乳期酌情延长。如果哺乳期满时正值夏季,也可延长一两个月。根据卫生部、劳动人事部《女职工保健工作暂行规定(试行)》规定,婴儿满周岁时,经县(区)以上含(县、区)医疗或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儿,可适当延长哺乳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
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