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对“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女职工给予了特殊保护。即:对“三期”内的女工,企业不得在女工无主观过错的情况下,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但在劳动合同终止的规定中,只是笼统地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法律咨询:你好,我是乡镇医院的医生,我生一女儿8个月了,现在怀孕50天,我选择了药物流产,已经在家休息了三天了,今天院领导通知我说药流不能享受小产假?我想请问一下小产假具体是怎么休的呢?象我这种情况能不能休小产假呢?能休多少天?
找法网律师解答:产假期间,生育生活津贴应按照职工基本工资全额发放。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29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另外,女职工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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