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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州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9-02-23 15:51
导读: 阿坝州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试行)为保障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基本医疗需求,按照国家、

  阿坝州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试行)

  为保障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基本医疗需求,按照国家、省、州有关要求,根据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专项扩面行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阿州劳社〔2006〕56号)精神,结合我州医疗保险经办工作实际,经报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州财政局同意,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适用范围和扩面步骤

  本细则适用于我州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各类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本细则所称农民工,是指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内、具有非城镇户籍、有劳动能力并与我州行政区域内的城镇用人单位形成了劳动关系的人员。

  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优先从建筑业、服务业、采掘业和加工制造业实施,逐步将与用人单位形成了劳动关系的所有农民工纳入医疗保险参保范围。已加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工,进城务工期间也要参加城镇农民工医疗保险。

  第二条 基本原则

  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实行“低费率、保大病、保当期、以用人单位缴费为主”及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原则。

  第三条 统筹办法

  为保证农民工医疗保险基金的调剂使用,确保农民工医疗保险待遇的支付能力,农民工医疗保险实行州级统筹,分级负责,具体业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县(卧龙特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经办。

  第四条 参保登记和变更登记

  用人单位应在接到参保通知10日内,到单位所在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成建制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医疗保险手续,提交下列材料:

  (一)劳动合同复印件(验原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或企业法人授权书复印件(验原件);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四)《阿坝州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人员花名册》,表内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等由用人单位负责核实;

  (五)《阿坝州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单位申报登记表》,并提供开户银行许可证(附复印件)或提供银行印鉴卡(附复印件)或提供银行证明原件。

  (六)《阿坝州社会保险个人登记表》;

  (七)参保农民工身份证复印件。

  用人单位按月向所在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农民工增减变动情况。对新增参保的农民工,用人单位需提交上述第(一)、(四)、(六)、(七)4项材料,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办理参保手续。

  外地注册的用人单位在我州各县(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已在注册地为农民工参加了医疗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提供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参保证明,到生产经营所在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备案手续;没有在注册地参加医疗保险的,由下属机构在生产经营所在县(区)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农民工办理参保手续。

  此前,已按统帐结合办法为农民工参加了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继续按原办法参保缴费。

  第五条 参保缴费

  用人单位按上年度全州职工平均工资的2.9%为参保农民工缴纳医疗保险费(上年度全州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的有效期为7月1日至次年6月31日),按月向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足额缴纳。农民工个人不缴费,不建个人账户,不计算缴费年限。

  第六条 统筹基金管理

  用人单位为参保农民工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全部用于建立医疗保险住院统筹基金,纳入州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封闭运行,统筹使用,专款专用,单独列帐,单独核算。农民工医疗保险住院统筹基金实行按月征收,各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及时将农民工医疗保险基金从收入户转入各县(区)医疗保险财政专户(必须注明农民工医保基金),并在当月末3日内上解到州级医疗保险财政专户。各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于每月20日前向州医保中心提出农民工医疗保险基金需求计划(附本月农民工住院费用审核明细表),州医保中心汇总后向州财政局报送请拨申请,从州级财政专户直接通过县(区)财政专户下解到各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基金支出户,用于支付符合报销规定的参保农民工住院医疗费用。州医保中心按月与州财政、银行对帐,各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向州医保中心如实报送农民工医疗保险基金月报表。州县医保经办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民工医疗保险基金的帐务管理。[page]

  第七条 就医管理

  (一)参保农民工患病需住院时,按就近就地就医的原则,优先到州内定点医院住院治疗。

  (二)参保农民工因病情需要或就医的定点医院医疗技术所限,确需转院治疗的,须经就诊医院开具转院证明,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认,可转往我州确定的州外定点医院住院治疗或回原籍定点医院住院治疗。

  (三)参保农民工办理住院手续时,应当出示本人居民身份证和用人单位证明。定点医疗机构认真核实农民工居民身份证后,应与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认该农民工的参保情况和所在单位缴费情况。

  第八条 医疗保险待遇

  (一)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后,农民工从参保缴费次月起,可享受规定的住院医疗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停止缴费,医疗保险待遇随即停止。

  (二)参保农民工在定点医院住院后,凡符合《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范围》三大目录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按我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予以审核报销。报销支付标准,按我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在职住院支付标准执行。

  第九条 统筹基金不予支付的情况

  下列情况不列入农民工医疗保险住院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一)未经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到非我州确定的定点医院住院或自行到州外定点医院住院或自行回原籍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急救抢救除外(用人单位需及时向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

  (二)不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和支付标准的费用;

  (三)因自伤、自残、违法犯罪、酗酒、打架斗殴、吸毒、戒毒、美容、矫形、生理缺陷治疗、性传播疾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以及其他有第三方责任人等非疾病原因引发的医疗费用;

  (四)超过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住院费用;

  (五)属于工伤保险支付范围以及因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

  (六)国家、省、州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费用结算管理

  (一)参保农民工在定点结算医院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定点结算医院负责审核支付。应由住院统筹基金支付的费用,由各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结算医院结算。

  (二)参保农民工在非结算定点医院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各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审核支付。

  (三)各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定点医院的协议管理,可针对农民工就医情况签订补充协议书。

  第十一条 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农民工参保医疗保险和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报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 经办机构责任

  各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阿州劳社[2006]56号文件要求,及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送相关资料,积极与劳动保障监察和基金监督机构密切配合,加大农民工医疗保险政策宣传力度,做好农民工医疗保险扩面工作。制定工作措施,方便农民工参保、缴费、就医和费用结算,建立农民工医疗保险基础资料库,做实做细每一项具体业务,切实推进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专项扩面工作,确保目标任务圆满完成。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专项扩面工作将纳入年终目标考核范围,分值为10分。各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执行中的重大问题,及时报告州医保中心。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阿坝州医保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细则从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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