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文号: 京劳社养发[2002]120号
北京市公路局:
你局关于《北京市公路局划转北京市公路桥梁建设公司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申请》(京路发[2002]66号)收悉,
同意你局划转北京市公路桥梁建设公司的单位根据我市有关规定,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经市政府批准划入市公路桥梁建设公司(以下简称市路桥公司)原市公路局所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转制单位)及其中的固定职工和尚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转制单位中2002年9月1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条件、并办理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不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范围。
二、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
(一)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
转制单位自2002年9月1日起,按全部在职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19%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职工个人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
转制单位的在职职工,自2002年9月1日起,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按7%的比例(2003年1月1日调整为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以上一年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高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也不作为计发基本养老金的基数。
(三)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补缴
为使转制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平稳过渡、顺利衔接,转制单位中的原固定职工按照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关于个人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的规定,补缴1992年10月1日至2002年8月31日的个人缴费,转制单位自1998年7月1日至2002年8月31日,按照规定比例补缴单位应缴费中划入个人帐户部分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补建个人帐户的费用原则上由单位负担。单位负担补建个人帐户费用的人员范围为2002年8月31日的在册职工。
个人缴费补缴办法:1992年9月30日以前(含9月30日)参加工作的在册职工,从1992年10月1日至2002年8月31日补缴个人养老保险费;1992年10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在职职工,从本人参加工作之日至2002年8月31日补缴个人养老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相应补缴年度上一年月平均工资。历年个人缴费比例:1992年10月1日至1993年12月31日为2%;1994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为5%;1999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为6%;2001年1月1日至2002年8月31日为7%。补缴个人帐户中单位缴费划入部分的比例:1998年7月1日至12月31日为6%;1999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为5%;2001年1月1日至2002年8月31日为4%。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部记入职工个人帐户。补建个人帐户后,职工1992年10月1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不含折算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三、个人帐户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自转制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之月起,为在职职工建立个人帐户,个人帐户的记帐比例为11%。职工个人帐户包括:
(一)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部记入个人帐户;
(二)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中按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一定比例划入的部分。2002年9月1日起按4%划入,2003年1月1日起按3%划入;
(三)个人帐户储存额的利息。个人帐户中个人缴费部分与单位划入部分分别计息。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
转制单位和职工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经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一)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办理退休手续;
(二)1998年7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满15年以上;
(三)1998年7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满10年以上。
五、基本养老金计算办法
单位转制后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计算,原则上执行1998年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号令规定的办法。考虑到事业单位计算办法与2号令规定的计算办法的平稳衔接,基本养老金计算实行五年过渡的办法。2002年9月1日至2007年8月31日期间退休的人员,如果按照事业单位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水平高于按照2号令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水平,其差额部分,采取加发补贴的办法解决。社会保险统筹基金自转制当年至第五年拨付的比例:第一年90%、第二年70%、第三年50%、第四年30%、第五年10%。五年过渡期内,转制单位按事业单位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时,职工本人按事业单位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水平封定在2002年8月31日。2007年9月1日起,职工办理退休手续时,其基本养老金的计算,一律执行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号令规定的办法。
五年过渡期内,统筹基金按照事业单位办法列支的基本养老金项目:
(一)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包括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职职务补贴为基数计算的离退休费);
(二)根据《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离退休的人员有关离退休待遇问题的通知》(京国工改[1994]10号)的有关规定,发给离退休人员的奖金,按50元标准纳入统筹基金列支。
六、转制单位中农民合同制职工的养老保险问题
转制单位及其招用的农民工,执行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农民合同制职工参加北京市养老、失业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劳险发[1999]99号)、《关于印发〈北京市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1]125号)和《关于〈北京市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京劳社养发[2001]156号)的有关规定。
七、其他有关问题
(一)转制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后,职工退休的审批工作,按照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拨渠道实行属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制度(审批表式附后)。
(二)转制单位申报从事有度有害工种和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提前退休时,须按照《关于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养发[1999]63号)的规定办理报批手续。[page]
(三)转制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后,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执行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的统一规定。
(四)由市公路局划转市路桥公司的北京鑫实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执行本通知规定的统一参统时间,其2001年1月1日至2002年8月31日已在门头沟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抵减2002年9月1日起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八、本通知自2002年9月1日起执行。
附件: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退休审批表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二年九月十七日
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退休审批表(适用于转制单位)
单位名称:主管部门名称:编号:
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年龄
参加工作时间年月社会保障号码
退休时间年月居住地址省(市)
职务或工种从事特殊工种名称因病
提前
退休病因
视同缴费年限时间鉴定号
实际缴费年限全部缴费年限
至转制上月缴费年限
合计(N)(计算到月)
退休时本市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C0)元
转制当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C1)元
按市政府98年2号令计算的“过渡
性养老金”封定值(S×N×1%)C0/C1
退休时个人帐户储存额元其中:个人缴费本息合计元
按2号令领取的基本养老金按原事业单位封定转制当月水平计发的基本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计发比例%
计发办法文件的文号元
计发金额元
个人帐户养老金元
封定的计发基数%
“过渡性养老金”
G=(S×N×1%)×(C0/C1)元计发比例元
综合性补贴元各项补贴元
基本养老金总额元基本养老金合计元
加发补贴的比例金额元统筹支付部分合计元
企业或单位意见
(签章)
年月日
主管部门审批意见
(签章)
年月日
劳动行政部门审批意见
(签章)
年月日
备注
注:本表至2007年8月31日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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