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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农民工的“退路”

2019-02-24 1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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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经济危机时期失业农民工究竟有多少人能把回乡种田当成退路,这的确是一个问题。更重要的是,如果我们预先假定农民工可以把回乡种田作为退路,并以此为前提来设计制度和政策,那还会有强化对农民工歧视的可能。据2007年时一份调查,回流农民真正回来种田的就不过1/10,

经济危机时期失业农民工究竟有多少人能把回乡种田当成“退路”,这的确是一个问题。更重要的是,如果我们预先假定农民工可以把“回乡种田”作为“退路”,并以此为前提来设计制度和政策,那还会有强化对农民工歧视的可能。

据2007年时一份调查,“回流”农民真正回来种田的就不过1/10,只说如今政策也允许“使用权流转”,很多农民工已经把自己的“承包地”“流转”出去了,与所谓“私有制”下的卖地区别只有两点:一是这种“模糊产权、促进流转”特别容易引起纠纷,事实上去冬以来因农民工回乡导致的土地纠纷已经明显增加。二是通常认为“使用权流转”不能卖断,原承包人有回赎之权。因此所谓“不搞私有制”的实际意义就是土地“可典不可卖”。但是,真正有权势的人拿走了你的土地,你想要回来实际上很难。而土地市场上“典价”总是大大低于“卖价”,因此“可典不可卖”其实是大大降低了农民手中土地的变现价值。这到底是“保障”了农民呢,还是损害了农民?

我认为,真正要讲保证失业农民工的“退路”,那就要分两个方面:一方面,以保障农民地权、制止“圈地运动”(而不是相反的“只许官圈,不许民卖”)来保障农民可以“自由地返乡务农”;另一方面,为失业但未返乡的在城“待业”农民工提供基本保障。我们不能永远以农民工“失业了就回去种田”为假设来制定政策,“正常的”失业保险和待业期居住问题应当进入我们的议事日程了。

事实上,当前在国家“汲取能力”已经以数倍于国民经济和居民收入的增速急剧膨胀了15年(从1994年分税制算起)之后,已经不能说它还没有能力“对农民承担义务”了。尤其是对进城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实际上这些年也有了一些安排。各地都有了一些“三方统筹”账户的规定。但是,如今一些制度缺陷却使这些安排往往变形、扭曲,甚至变成我过去指出过的那种“负福利”困境。这次农民工失业潮出现后发生的返乡农民工退保现象就是一个典型体现。

本来社保账户在农民工正常就业时并不体现保障功能,这一功能应该在失业时体现出来。但是现在却相反:由于农民工社保账户不能异地接续,在就业时号称是有“保障”的,一旦失业反倒没了“保障”,如果不取出自己被强制储蓄了的那部分工资扣除,就等于额外遭到损失。而事实上即便他们退保,也只能取回自己的工资扣除,国家财政出的部分、尤其是企业为自己出的那部分都取不出来,而被留在当地社保基金之中,这等于是用农民工、而且是失业农民工的钱来给“城里人”增加福利基金。有人分析说,这正是一些地方政府乐于保留这种明显的制度缺陷的利益动机。而这不是典型的“劫贫济富”、“取弱补强”、典型的“负福利”吗?应该说,既然可以建立这样的统筹账户,就不能说没有财政能力了,仅仅解决“接续”问题并不需要增加投入,这就看你是不是真想为农民工建立“退路”了。

再者,农民工如今在既没有廉租房又不断“清理城中村”、摧毁“违章建筑”的情况下很难有自己的住所,大部分住的是打工企业提供的集体宿舍、工棚,这不但使他们无法有正常家庭生活,而且也削弱了他们在劳务市场上的讨价还价能力:因为一离开企业就无处安身,他们事实上无法“待价而沽”、“择木而栖”,而只能在接受任何条件留在企业里和离城返乡二者间作出选择。而今天在失了业又不愿或不能返乡的“待业”农民工越来越多的情况下,我们能不能在居住方面给他们在城里也留条“退路”呢?

总之,对于农民工的“退路”问题,也许由于“国情”所限,人们还无法要求过高,但至少,如果国家不能对他们承担更多的“义务”,起码不要在危机时期进一步取消他们的“权利”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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