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七岁女童被强奸杀害
2008年6月18日晚上,江西省新余市经济开发区东坂管理处对门村的詹财根夫妇显得异常着急,早就过了放学时间,七岁的女儿詹红兰怎么还没有回家?焦急的詹财根夫妇到女儿放学回家的路上寻找早该回家的女儿,可是一次次的寻找都成了失望,天色越来越黑,焦急万分的詹财根夫妇只有叫上亲朋好友一起寻找女儿。随着时间的推移,大家的心越来越沉重,一夜未眠的众人一直没有放弃寻找。6月19日6时33分,詹财根夫妇及其他四位亲戚在对门村附近的山上发现了詹红兰的尸体。詹财根等人立即报案,接到报案的新余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警大队全力侦破此案。2008年6月23日,犯罪嫌疑人詹文兵交代了以下犯罪事实:
2008年6月18日17时许,江西省新余市经济开发区东坂管理处对门村的詹文兵因读小学一年级的儿子尚未回家,便骑自己的摩托车去学校接儿子詹浩东,17时10分左右,詹文兵在变电站区太坪方向上坡处看到了同村与儿子同龄的七岁女孩詹红兰,詹文兵就问詹红兰是否看到他儿子詹浩东,詹红兰说没看到。詹文兵就骑摩托车到儿子就读的聚龙小学小路旁,下车步行寻找儿子,但没有找到。詹文兵看到同村小学生詹志豪,詹文兵就骑摩托车载着詹志豪往家走。詹文兵在变电站往刁坑方向约200米的地方第二次遇见詹红兰。詹文兵没有停车,在出刁坑村上坡处碰到了同村小学生詹金平,詹金平告诉詹文兵,他儿子往铁路方向走了。于是詹文兵就放下詹志豪,骑摩托车返回去接儿子。在从变电站往刁坑村的位置,詹文兵第三次遇见詹红兰,詹文兵继续前行,到铁道口找儿子,找了约十分钟,仍然没有找到,詹文兵就骑摩托车返回。大约17时30分左右,在刁坑村往老屋村方向上坡处,詹文兵第四次见到了詹红兰一个人背着书包,提着装午饭的手提袋在小路上慢慢行走,詹文兵萌生了强奸幼女的念头。詹文兵在詹红兰行走小路前方一个叫太塘的地方,将车头对着老屋村方向,把摩托车停放在路边,詹文兵就躲在一片草丛后,当詹红兰走近该草丛时,詹文兵突然从藏身的草丛跳出,从后面用左手捂住詹红兰的嘴巴,右手抱住她的腰往山上跑。詹文兵对年仅七岁的詹红兰残暴地实施了强奸行为。施暴后,詹文兵听到由远及近的摩托车响声,怕被人发现的詹文兵遂用手使劲掐住詹红兰的脖子,詹红兰的小手不停地乱拍乱打,双腿也不停地蹬地。大约过了一分多钟,詹红兰不动了。詹文兵抱起詹红兰走了几米远,将詹红兰的尸体扔进了一个荆棘丛里,又提着詹红兰的手提袋走了一段路,将袋子扔到一个草丛中,詹文兵杀死詹红兰后,骑摩托车回家,他在家门前小溪洗了手,回家后洗了澡,并仔细清洗了自己的衣服。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尝试提起精神损害偿
2009年2月19日,詹文兵强奸杀人案由新余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詹红兰的父母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经过两次开庭审理,2009年6月10日,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詹文兵赔偿詹红兰的父母104440元,没有支持詹红兰提出的精神抚慰金请求。2009年6月18日,詹红兰的父亲詹财根、母亲吴菊红向江西省律师协会农民工维权指导中心寻求帮助。同时,他们情绪过激、口口声声喊着“为什么我们不能再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谁说我们没有精神上的痛苦?我们要去省政府上访。”江西省律师协会农民工维权指导中心受理该案后,由王惠律师承办此案。王惠律师耐心、细致地给的受害人做工作,为当事人解释:人民法院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通常将死亡赔偿金作为精神赔偿,一般在判决时都不另行支持精神抚慰金请求,这样做的法律依据为:(法释〔2000〕4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中规定:“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以上法律依据均将死亡赔偿金作为精神损害,即使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诉讼中亦不能就精神损害部分得到赔偿,诉讼后也不能就精神损害另行起诉,也即受害人在刑事诉讼中彻底失去了精神损害赔偿的诉权。
撬动横亘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巨石,受害家属获得28万元民事赔偿
詹财根认为上述法律规定非常不合理但又非常无奈和不甘心,王惠律师也认为上述这些规定应该有所突破,鉴于本案的特殊性,王惠律师及时向省律师协会作了汇报。江西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唐锋不但对案件进行具体指导,而且指示:“对于刑事附带民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