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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合同的风险注意事项

2013-11-18 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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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合同是民事合同,是当事人各方在平等协商的情况下达成的,就某一项劳务以及劳务成果所达成的协议,劳务合同不属于劳动合同,从法律适用看,劳务合同适用于合同法以及民法通则和其它民事法律所调整,而劳...

  劳务合同是民事合同,是当事人各方在平等协商的情况下达成的,就某一项劳务以及劳务成果所达成的协议,劳务合同不属于劳动合同,从法律适用看,劳务合同适用于合同法以及民法通则和其它民事法律所调整,而劳动合同适用于劳动法以及相关行政法规所调整。

  以下为您整理的是劳务合同的风险注意事项。

  以人为本,遵守法律强制性规定。作为施工企业,要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使用有资质的企业提供的劳务用工,建立合法的劳务分包关系或者劳务派遣关系;对于以自己名义雇用的一些技能高超、需要长期使用的劳务人员,要按照劳动法律规定,建立相对稳定的劳动关系;与这些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给他们缴纳各项社会保险,按规定发放工资,在劳动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各阶段遵守劳动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避免承担违反法律的惩罚性后果,增加用工成本。从以往实践的来看,逃避一些法定的义务,到头来吃亏的还是企业。

  大力培育长期互信的劳务分包企业。合格的劳务分包企业一方面能对业主良好履约,替施工企业分忧解难,另一方面规范执行国家劳动法律法规,满足劳动主管部门对用人单位的各种要求。施工企业要通过与劳务分包单位的合作实践,协助他们做好劳务人员的入场教育、安全培训;切实利用自己的技术实力和施工经验,帮助劳务分包企业提高技术素质和管理能力;不拖欠、不克扣应支付给劳务企业的款项;不违反合同,损害劳务分包企业的利益,培育他们做强做大,与之建立长期互信的合作伙伴关系,既满足企业发展需要,又可以有效防范劳务用工风险。

  把握不同类型劳务合同的法律实质。施工企业利用劳务的方式存在多样性的特点,各种不同类型的合同会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对性质认定会出现偏差,有时可能损害企业利益。有的劳务合同关系受民事法律调整,当事人享有充分的意思自由,如规范的劳务分包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运输合同等;有的受劳动法及合同法的双向调整,如劳务派遣合同、不规范的劳务合同;还有的因政府、司法人员的不同认识,既可能受到民事法律调整、也可能受到劳动法律调整,如雇用合同。如果某种合同关系受劳动法律调整,则意味着政府力量强力干预,企业用工成本可能大幅增加;而按照民事法律调整,则双方有灵活协商的自由,公权力不应过分介入,劳务成本明显降低。所以,施工企业必须对各类劳务用工的法律实质有比较正确的把握,选择有利于已的以加工、承揽、运输或临时雇用等为名,应受民事法律调整的合同,以避免陷入劳动关系认定的泥潭,给企业带来不利影响。

  认真审查劳务提供商资质。《劳动合同法》和建设部的规范性文件分别对劳务派遣单位和劳务分包单位的资质问题做了明确规定,施工企业要规避风险,就必须加强对劳务提供商的资质审查、信誉能力审核,坚决杜绝以包代管,杜绝使用无资质、低素质的劳务提供商。尤其是一些包工头私刻公章,杜撰出一些根本不存在的单位或冒用其他单位之名,要通过当地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网站查实,必要时进行函查或派人核实,防止到承担责任时才知道劳务提供商没有资质,从而全部承担非法使用劳务的风险。当然,这也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对私刻公章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进行严厉的处罚,从而保障经济秩序有效运行。

  严格监督劳务人员的工资发放。近年来以农民工工资为代表的劳务人员工资是一道高压线,施工企业虽然已经认识到了这一风险,但仍然屡有“触电”者,究其原因,还是对劳务提供商的工资发放情况监督不到位。施工企业不但要及时向劳务提供商结算劳务费用,还要建立相关机构或者设专人直接监督劳务人员工资发放情况,及时记录进场劳务的具体人数和名单,工资发放时实地监督,必要时录像保存证据;要在结算款中提取工资发放保证金,一旦出现劳务组织者逃匿,直接用工资发放保证金发放劳务人员被拖欠工资。

  保存和收集劳务用工方面的各种证据。无论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都已经进入一个契约化、书面化的时代。此时,各种证据的收集保存尤为关键。施工企业要尽可能得到各类劳务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书面材料,包括与劳务提供商的往来信函、书面承诺、证明、录音录像、身份证明、资质证明等等;对于一些涉及劳务人员的管理规定,不能仅靠口头通知、电话通知,应当尽量使其书面化,并取得对方签字,或者由劳务人员写出符合实际的情况说明,以备发生纠纷时举证;劳务人员参加了各类政府主导的农村养老、合作医疗保险或者城镇全员养老保险、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的,企业要保存相关证据,也能较好地分散用工风险,应对金融危机的挑战。

  注意:签订劳务合同的几个注意事项

  在当前情况下,对涉外劳务合同中细节的处理可以尽可能的防范、减少和解决这种涉外劳务纠纷的发生。而这种具体的细节处理主要体现在涉外合同的法律文书之中。在实践中涉外劳务合同应特别注意以下十个内容:劳务人员基本情况:性别、出生年月、籍贯、住址、联系电话

  雇主的义务和责任,诸如外劳务人员办理有关签证、居留许可等手续,负责劳务人员的管理、提供住宿、膳食的手续等等。有义务保障劳工的安全。鉴于以往的经验,需特别注明不能歧视、侮辱、体罚劳工、克扣工资等内容

  劳务人员的义务和责任,诸如遵守所在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遵守社会公德、不消极怠工、不得私自另行兼职和求职劳务人员从事的工种和工作实践。从事的工种要注明在什么岗位从事什么工作,如电机房的值班电工或大厦照明的维修电工(因为工种不同工资差别很大),工作时间包括聘用期限,应注明从何时起知何时止。每周工作多少天,每天工作多少小时。一般每周至少有一天的休息日。按国际惯例,在节假日,劳务人员应享受所在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如所在国国庆、圣诞节等。

 

  工资待遇、津贴、补助,工资标准一般应与所在国等岗位上工作的当地工人持平,通常有I市价为基数,按时、按日或按月计算。亦有以工作量为基数,按件计酬。如果是在工作时间以外加班或上夜班,雇主应付加班费或夜班津贴。窝工应有雇主发给劳务人员基本工资。

  劳动保护、劳工人身保险,工作、疾病或死亡处理规定。由于劳务人员所从事的工作性质的不同,劳动保护有其专业特点,合同应规定雇主必须按所在国有关规定提供符合安全生产的场所和必须发放劳动保护费用或物品。如安全帽、手套、滤光墨镜等。在所在国工作期间,如果发生疾病或工伤,雇主都应提供必要的医疗和购买必要的药物。雇主应给劳务人员购买人生意外保险,使劳如人员在受到意外伤害时能得到及时合理的赔偿,保险费由雇主负担。

  外劳人员休假的安排。一般合同期在一年以上者,可享受一定的探亲假期,在假期内,雇主只付工资不付津贴。

  对各种原因导致中断合同的处理方法。根据中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第1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必须有不能履行劳务合同的确切证据时才能中止合同,且必须提前1个月通知劳务人员,否则赔偿劳务人员1个月工资,中断合同的处理办法应在劳务合同中列明,如雇主原因应补偿劳务人员不少于三个月的工资和负担劳务人员的回国机票等。违约赔偿。违约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一般可分为三类,一类是雇主违约;一类是劳工违约;三是双方当事人都违约。违约都将给对方的利益造成损害,在实践中,大多数都是雇主违约,如不按规定的工种安排劳工工作,随意更换工作岗位,不按规定罚加班费用,污辱劳工人格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因此在合同中应注明违约的救济办法和赔偿的方式,一般都是以金钱支付的方式补偿对方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纠纷的解决,在合同中要注明在劳务纠纷发生后应采取何种方式解决纠纷,如约定某一具体的仲裁机构仲裁或诉讼和适用的法律。

  另外,如果涉外劳务合同发生争议,因为涉及劳务合同具有涉外因素,因而并不一定处理就一定要以外国法律为准据法或一定要适用中国法律。可以在实践中遵循:自行协商选择适用法律,如适用外国法律违反中国法律的基本原则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则不能适用,而应适用中国法律,如协商一致,则应把合同纠纷解决适用法律的条款名师在合同中;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一般情况下,涉外劳务合同适用实施合同地的法律。

  适用国际惯例,如果当事人选择了中国法律,但中国法律对该具体争议向未作规定的,就要适用国际惯例。

  适用国际公约,根据中国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与全国有关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

责任编辑:珞叶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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