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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规范劳务派遣用工问题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5-02-05 09:32
导读: 未取得行政许可,就不要想办工商营业执照。12月3日,新疆都市报记者从新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近日新疆已将《关于进一步规范自治区劳务派遣用工若干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下发至各地、州、市人...

  未取得行政许可,就不要想办工商营业执照。12月3日,新疆都市报记者从新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近日新疆已将《关于进一步规范自治区劳务派遣用工若干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下发至各地、州、市人社局,以及各集团公司、中央驻疆各单位、各有关单位。《通知》对工商注册、过渡期内规范用工比例等8方面问题做出了较为具体的规定。

  根据《通知》规定,劳务派遣企业应先行到人社部门办理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后,方可办理工商登记。未取得《劳务派遣企业经营许可证》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会为其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不过,因不符合许可条件,劳务派遣单位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延续或者被撤销、吊销的,原已经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可继续履行至派遣期限届满。

  过渡期内规范用工比例方面,用工单位如果在《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施行前使用派遣员工数量超过用工总量10%的,需于该规定施行之日(今年3月1日)起2年内降至规定比例。用工单位需对派遣员工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同工同酬”。

  向我区区域内的用工单位派遣员工的外省市劳务派遣单位,需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政策,为派遣员工缴纳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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