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工会、民政局、工商局、地税局,各局、总公司工会,各基层职工消费合作社:
为了更好地贯彻全国职工消费合作社工作会议精神,加强领导、规范行为,促进职工消费合作社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职工消费合作社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职工消费合作社的性质职工消费合作社是为解决职工基本消费需要,职工自己组织起来,民主管理、自我服务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群众性互助合作事业,是一项公益性、福利性的互助互济活动。
二、职工消费合作社的办社原则各级工会应本着“自愿组合、互助合作、民主管理、社员受益、扶贫解困”的原则,从各单位实际情况出发,坚持实行社员合作制,优先吸收下岗职工和困难职工,通过“社员出资、集体购买、自我服务、社员受益”的形式,服务职工、让利职工、维护职工的利益,改善职工的生活福利条件,特别是为困难职工排忧解难。
三、职工消费合作社的组织形式北京市总工会可牵头成立北京市职工消费合作总社,负责全市职工消费合作社的政策指导和协调管理,在市民政局申请社团法人登记;各区、县工会可成立区、县职工消费合作社,在当地民政部门申请社团法人登记;各局、总公司工会由市总工会批准可成立市职工消费合作总社分社;基层工会兴办的职工消费合作社均以集体购物方式为内部职工服务,给职工送温暖,不对社会服务,故暂不办理营业执照。
四、职工消费合作社服务范围职工消费合作社服务范围为职工生活必需品、职工生活日用品。职工消费合作社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五、职工消费合作社的货源渠道市职工消费合作总社可采取与生产厂家及有条件的商业单位直接签订供货合同的方式,联系进货渠道,给职工供应物美价廉、货真价实的生活必需品。待条件成熟时,市总社可以成立商品配送中心,对基层社实行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价格、统一纳税、统一管理,连锁经营。
六、职工消费合作社的税收问题按照财务、税收制度的有关规定,职工消费合作社扣除必要的仓储、劳务等费用外,原则上不盈利。涉及有关税收问题,各有关局可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对其应交的税费给予适当照顾。
七、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各职工消费合作社应加强内部管理,严格财务制度,并对前一段工作情况自行检查清理。
各有关部门应对文件下发以后的职工消费合作社的服务及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九九八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