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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标准

2021-08-12 1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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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劳动能力是人进行生产活动的能力,只要达到法律规定的年龄身体无重大疾病的都是具备了劳动能力的,但是在劳动中也难以完全避免各种伤害,严重的将不能再进行之前的工作了,劳动能力的丧失也是有部分丧失和完全丧失两个等级,以下就跟着找法网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标准吧。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标准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是指因损伤或疾病造成人体组织器官缺失、严重缺损、畸形或严重损害,致使伤病的组织器官或生理功能完全丧失或存在严重功能障碍。

  1、各种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或周围神经肌肉疾病,经治疗后遗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2、长期重度呼吸困难

  指各种原因所致肺部疾患。临床表现为稍活动(穿衣、谈话)即气短。阻塞性通气功能减退:一秒钟用力呼气量占预计值<49%,限制性通气功能减退:肺活量<59%,血氧分压<70毫米汞柱,二氧化碳分压>40毫米汞柱。

  3、心功能长期在Ⅲ级以上,左室疾患左室射血分数≤50%。

  心功能Ⅲ级:指各种心脏疾患所致。临床表现为体力活动明显受限,静息时无不适,但低于日常活动量即导致乏力、心悸、气促或心绞痛。

  恶性室性心动过速经治疗无效。

  4、各种难治愈的贫血,经治疗后血红蛋白长期低于6克/分升以下(含6克/分升)者。

  如:再生障碍性贫血、粒细胞缺乏症、粒细胞减少症、白细胞减少症、血小板减少症、血友病等。

  5、胃切除或全结肠切除或小肠切除3/4。

  6、慢性重度肝功能损害

  指肝硬化造成的肝功能损害。化验室指标为血浆白蛋白<2.5克>10毫克/分升,凝血酶原时间明显延长(较对照组>9秒);临床表现顽固性腹水,明显脑症。

  7、不可逆转的慢性肾功能衰竭期。

  指各种慢性肾脏疾病造成的肾功能损害。

  表现为:肌酐清除率<20毫升>17.85mmol/l,血肌酐>422μmol/l。出现贫血;代谢性酸中毒;水电解质紊乱。

  8、各种代谢性或内分泌疾并结缔组织疾病或自身免疫性疾病所致心、脑、肾、肺、肝等一个以上主要脏器严重合并症,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如:甲状腺功能重度损害;甲状旁腺功能重度损害;胰腺全切除;肾上腺皮层功能明显减退;糖尿病(重度)、类风湿性关节炎、硬皮并强直性脊柱炎、系统性红斑狼疮等有上述严重合并症(心、脑、肾、肺、肝合并症参照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标准)。

  9、各种恶性肿瘤(含血液肿瘤)经综合治疗、放疗、化疗无效或术后复发。

  10、眼科疾患: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半径≤20度;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半径≤20度。

  11、精神病:慢性器质性精神障碍,经系统治疗2年仍有下述症状之一,并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痴呆(中度智能减退,智商<49);持续或经常出现的妄想和幻觉,持续或经常出现的情绪不稳定及不能自控的冲动攻击行为,其他脑部疾病所致精神障碍(慢性酒精中毒,药物依赖等)。

  12、符合《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1一4级的。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标准 

  二、劳动能力鉴定程序

  首先,当事人要先进行鉴定申请,申请人把《南京市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照片、身份证复印件、被鉴定人完整、连续的原始门诊病历、出院记录、医学诊断结论、手术记录等资料递交给相关医学辅助检查机构和专家后,再进行鉴定评审。接着,当事人需要携带《劳动能力鉴定受理通知书》领取《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最后,进行复查鉴定。

  法律依据

  三、因工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员工如何处理

  职工工伤后,退职需要根据工伤级别分别进行处理。

  所以应当首先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确定了伤残登记之后,才能办理,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基本就是4级以上伤残了。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标准的相关内容。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是一件非常严重和痛苦的事情,如果不幸发生了这样的情况,势必无法正常工作维持经济开支,因此需要及时准备好资料申请应得的各种补贴,若您还有什么法律疑问,建议咨询找法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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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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