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从人社局获悉,《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以下简称“新标准”)已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将于2015年1月1日实施。
新标准是在充分听取各地意见的基础上对《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06)(以下简称“原标准”)进行的修改和完善。新标准实施后,对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提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按照新标准进行鉴定。
实施修订后的劳动能力鉴定标准,涉及面广、敏感性强,我市将结合实际,加强领导,按照部、省的要求认真做好贯彻新标准的各项工作,妥善处理新标准实施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实现新旧标准的平稳过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