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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能力鉴定 > 收费标准

2019-03-20 1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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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关于调整职工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我省职工劳动鉴定收费管理规定已制定多年。为了适应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改革的需要,保证该项工作的正常开展,从二OO二年十月起,决定对我省职工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标准及相关规定进行调整

    关于调整职工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标准

    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

    我省职工劳动鉴定收费管理规定已制定多年。为了适应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改革的需要,保证该项工作的正常开展,从二OO二年十月起,决定对我省职工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标准及相关规定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申请参加县级及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统一组织鉴定的单位或个人,应按规定缴纳鉴定费。鉴定费由县及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收取。

    二、职工因工负伤鉴定,其鉴定费由职工所在单位缴纳;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鉴定,其鉴定费由被鉴定人个人交纳。劳动复议仲裁工伤鉴定费由败诉方交纳。

    三、劳动鉴定过程中,需要对被鉴定者进行各项辅助检查的,由劳动鉴定委员会指定的县及县以上医院现行的医疗收费标准收取费用。

    四、劳动鉴定按照下列标准收取费用:

    1、职工因工负伤、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进行的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标准为省级每人次200元;市级180元;县级150元。

    2、复议仲裁收费标准为省级每人次400元;市级350元。

    五、劳动鉴定所收费用的使用范围:

    1、聘请劳动鉴定专家的劳务费。

    2、劳动鉴定所需表、册、证、卡等印刷费。

    3、与劳动鉴定工作有关的宣传、会议、培训、研讨、办公等业务支出。

    4、购置常用的简易医疗器械。

    5、与劳动鉴定有关的交通费、场租费。

    6、去外地劳动鉴定专家的食宿费。

    7、聘请劳动鉴定工作人员的劳务费。

    六、特困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进行劳动鉴定,持劳动部门发放的《特困证》,可按鉴定费的50%交纳鉴定费。

    七、各级劳动鉴定委员收取鉴定费,需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到同级财政部门领取《票据准购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收入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八、省劳动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职工劳动鉴定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吉劳险字[1989]12号)同时废止。

    二OO二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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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在问
劳动能力鉴定的标准,劳动能力鉴定的标准是什么?
  在我国对工伤职工伤残等级进行鉴定所依据的标准为《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GB/T 16180-2006 )》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列入专家库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掌握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知识;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   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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