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保险人因工负伤并有残疾的,用人单位应当在被保险人医疗终结后30日内,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医院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到县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为其申请鉴定伤残等级。因工负伤的医疗终结期按《广东省职工外伤、职业病医疗终结鉴定》(粤劳险[1992]第51号)的规定执行;
2、因工伤残鉴定标准按国家《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1996)的规定执行。
3、县级以上(含县级市)人民政府按条例规定设立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专门负责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保险的残疾等级评定工作。
4、工伤保险的残疾等级评定工作不得收取费用。
参见:《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58号)
发布日期: 2000年4月5日
执行日期: 2000年4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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