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肝、胆、胰腺、食道等恶性程度高的肿瘤,经确诊即可定为无劳动能力。
2、肺癌除原位癌外。
3、消化道、乳腺、泌尿、妇科、五官科等系统的恶性肿瘤分期为二期以上的。
4、甲状腺癌、皮肤基底细胞癌以及肿瘤分期不能确定的其他恶性肿瘤有转移或复发的。
5、对心血管疾病和冠心病患者而言,将以治疗后是否遗留症状、是否完全重建和是否发生再狭窄作为判定基准。
公司不依法支付一次性工伤就业补助金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工伤职工,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时,有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现工伤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拒不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是违法行为,属于劳动争议,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四条、《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五条、第五十一条规定,工伤职工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经仲裁裁决不支付的,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一)、申请工伤认定需提交的材料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二)、时效:
职工发生工伤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为职业病后,劳动者工伤认定申请时限为1年,用人单位应当在30日内。
(三)、工伤认定期限为两个月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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