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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份特别奖励金该不该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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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7 15:48
导读: 徐某自1994年1月1日起受聘于化工公司工作,由化工公司董事会聘任担任总经理职务。工作期问,化工公司董事会于1998年3月通过(98)014号董事会决议,规定:从1997年1月1日起,在上海万得化工有限公司合营期内公司赢利的年份,从职工奖励、福利基金中提取相当于投资方当

    徐某自1994年1月1日起受聘于化工公司工作,由化工公司董事会聘任担任总经理职务。工作期问,化工公司董事会于1998年3月通过(98)014号董事会决议,规定:“从1997年1月1日起,在上海万得化工有限公司合营期内公司赢利的年份,从职工奖励、福利基金中提取相当于投资方当年实际分配利润总额10%的金额用于对公司总经理徐统根先生、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的奖励。其中奖励徐某先生30%.授权公司总经理徐某决定和实施具体奖励方案”。

    同时又通过(98)015号董事会决议;规定:“从1998年1月1日起上海万得化工有限公司的职工奖励、福利基金增加至8%”。 1999年3月 7 日,化工公司董事会通过(99)008号董事会决议:“上海万得化工有限公司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计提比率调整为5%,并从1999年1月l日起执行。原决议沪万得(98)015号同时废除”。同时又通过(99)013号董事会决议,内容为“经董事会讨论,决定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提取5%作为特别奖动金。其中50%用于奖励总经理,其余50%用于奖励其他对公司作出贡献人员,具体方案由总经理制定执行”。

    决议通过后,徐某于当年分数次合计领取了化工公司支付的1998年度奖励金737,500元,以后年度未领取。2001年2月23日,徐某向化工公司董事会提出辞职,化工公司董事长于同年2月26日在徐某辞职报告上签字同意。提出辞职后,徐某正常考勤工作至同年3月12日,以后,徐某无考勤记录,也无继续为化工公司提供劳动,履行总经理职责的事实。同年4月21日,化工公司董事会通过决议,决定同意徐某辞职,并从2001年3月14日起生效。同时为表彰公司全体员工在 2000年的工作业绩,决定按2000年净利润的5%嘉奖全体员工。同年7月2日,化工公司将退工通知单及劳动手册交徐某,退工通知单及劳动手册记载波告退工时间均为2001年5月31日。

    另查明,2001年6月,化工公司副董事长、董事等人,证明化工公司(99)013号董事会决议所确定的方案适用于1998年以后的年份。根据某会计师事务所对化工公司2000年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现金流量表出具的审计报告;化工公司1999年度税后净利润为46,624,720.39元,对应已提取5%的当年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为2,331,236.02元;2000年度税后净利润为63,807, 424.10元,对应已提取5%的当年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为3,191,638.96元。审计报告注明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提取依据为<<外商投资企业财务制度>>规定及1994年3月7日和1999年3月7日董事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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