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某从北京一公司离职后,单位怀疑他盗窃了公司电脑,在网上发布“通缉令”,并使用了严某的真实姓名和侮辱性语言。日前,北京市一中院判决该单位公开道歉,并赔偿严某1万元精神抚慰金。
26岁的严某诉称,去年8月,他从北京福瑞来文化交流中心离职,但中心经理王某在网上发布“通缉令”,称他盗窃公司电脑,以公安局的名义通缉他。
严某认为,该文章对他进行了人身侮辱与攻击,致使他离职后无法找到工作。他要求王某和北京福瑞来文化交流中心赔偿经济损失8000元,精神损失2万元,并公开道歉。
庭审时,王某与福瑞来中心辩称,严某离职后,公司确实丢了东西,而严的手机一直关机,无法联系。
王某专门找了证人,证明通缉一文并不是其发布,但证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没有采信。
严某提供的录音显示,王某承认该文是他让员工发布,之后由其删除。
一中院审理后确认,“通缉令”中使用了严某的真实姓名,并使用了“贼”、“猪”等侮辱性语言,并且使用了“通缉”、“盗窃”单位电脑、“抓捕”等文字。而实际上,电脑被盗的案件警方正在侦查中,并没有调查结果。
一中院认为,王某发布“通缉令”的行为侵犯了严某的名誉权,因为其是福瑞来中心的法定代表人,发布文章的原因是怀疑严某盗窃,认定王某是职务行为。
一中院终审判决福瑞来中心公开道歉,赔偿严某精神抚慰金1万元,并赔偿经济损失1300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