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例刊登在09年11月21日《劳动报》劳权周刊
案例介绍:
2006年6月,张先生进入上海某机械设备公司工作,担任公司生产基地的经理,全权负责生产基地的管理工作,公司与其订立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张某的工资为10000元/月。
入职后,
但好景不长,随着全球金融风暴来袭,公司的生产经营受到很大的影响,由此,公司决定裁减一部分高薪管理人员。
公司领导要求尽可能降低解雇成本,于是公司人力资源部针对不同人员采取了不同的解约方式。
对于公司解除自己的行为,
仲裁庭经过审理,日前,对该案已经做出仲裁裁决,裁定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
案例分析:
上海君拓律师事务所主任俞敏律师评析:
本案的焦点在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否合法,仲裁的裁决对此已有定论,而该案中的公司在解约问题的处理上确实有几个值得大家引以为戒的问题,借助对此案的分析,希望对企业的规范用工有所帮助。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等,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只有劳动者存在上述情形,用人单位才能对其实施过失性解除。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在此案的庭审中,公司为证[page]
公司为证
本案除了认定员工“严重违纪”事实证据不足外,在解除程序上也是违法的。首先,公司解除合同的时间先于通知工会的时间,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这种“先斩后奏”的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其次,公司认为
本案中的公司最终为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支付双倍经济补偿标准的赔偿金的法律责任。事实上,如果公司确因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通过合法程序是可以进行裁员的,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规范的裁员行为,比违法解除合同的成本要低得多。
在此,我们提醒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必须要有充分确凿的证据来证明劳动者存有情节严重的违纪事实,在程序上应事先通知工会,听取工会意见,并将解除理由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