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北京市工商局网站公布的要求,开设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在申请前应已满足以下的条件:
1、符合企业法人设立的条件;
2、有不少于5名的工作人员,其中应当具有熟悉我国和相关国家的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政策和具有法律、外语、财会专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
3、备用金不低于150万元;
4、有健全的工作制度和机构、人员管理制度;
5、法定代表人和主要工作人员均未因犯妨害国(边)境管理秩序罪受过刑事处罚。
6、在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中无不良信用信息记录的单位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在向工商行政机关提出申请时,还要提交以下的材料:
1、开办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申请书;
2、填写完整的《境外就业中介机构资格申请表》;
3、机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主要工作人员身份证明、简历、学位及相关的专业资格证明;
4、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5、机构章程;
6、机构工作制度、管理制度和服务规程;
7、拟开展境外就业中介活动的行政区域和可行性报告、工作方案、业务范围、收费办法说明;
8、与境外就业人员签订的境外就业中介服务合同样本;
9、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场地租赁合同、房地产证);
10、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以上材料应一式三份,材料中的证件应当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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