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前置是我国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中的首要程序,凡是劳动争议,必先经过仲裁。仲裁是一个法律术语,是指由双方当事人协议将争议提交(具有公认地位的)第三者,由该第三者对争议的是非曲直进行评判并作出裁决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法。仲裁异于诉讼和审判,仲裁需要双方自愿,也异于强制调解,是一种特殊调解,是自愿型公断,区别于诉讼等强制型公断。
1、受理。仲裁委员会收到当事人提交的仲裁申请书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在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同时向被申请人发出仲裁通知书及附件。
2、组庭。双方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和选定仲裁员。当事人在收到组庭通知书后,对仲裁员的公正性有怀疑时,可以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回避申请,同时应当说明理由。
3、开庭审理。仲裁委员会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开庭日期通知双方当事人。
4、裁决。仲裁庭在将争议事实调查清楚、宣布闭庭后,应进行仲裁庭评议,并按照评议中的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若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则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一条:仲裁委员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二)有必要的财产;
(三)有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四)有聘任的仲裁员。
简单来说,仲裁前置程序就是指凡是劳动争议都必须经过仲裁。在仲裁之前或者是仲裁过程中,双方可以选择调解;也可不调解直接提起仲裁。但是如果双方要起诉的话必须先经过仲裁程序。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什么是仲裁前置程序的相关内容,若有其他疑问欢迎咨询找法网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