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案件后,调解委员会应及时指派调解委员会对争议事项进行调查核实,以查明事实、分清是非。调查内容不限于当事人陈述的部分,要对争议全面调查,查清争议的原因、双方争论的焦点问题、争议的发展经过等,并获取必要的证据和事实材料。调查会议。由调解委员会主任主持召开有争议双方当事人参加的调解会议,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参加调解会议协调调解,简单的争议,可由调解委员会指定1至2名调解委员进行调解。调解会议中应先让申诉方发言,再让被诉方答辩,使双方表达自己的意图和立场。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调解人员向双方宣传有关劳动法规,并可提出协商解决方案。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协议书,协议书写明双方当事人姓名(或企业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职务、争议事项、调解结果等,然后由调解委员会主任和双方当事人签名,并加盖调解委员会印章,调解协议书一式三份。调解不成的,应作记录,并在调解意见书上说明情况。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30日内结案。到期未结案的,视为调解不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