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劳动争议仲裁或劳动争议诉讼中的代表人是指具有共同或同种类法律利益且人数众多的当事人,为了便于共同仲裁或诉讼,而选举出代表其参加劳动争议仲裁或诉讼活动的人《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职工一方在三人以上,并有共同理由的,应当推举代表参加仲裁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