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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追索劳动报酬纠纷还是债权纠纷

2019-04-22 1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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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应城市人民法院柯慧彬殷三中案情简介:原告张某为被告某保险公司职工,2008年11月,被告因资金困难,欠发原告张某工资2000元,经原告同意后由被告出具欠条。后因被告一直拖欠该工资,今年2月,原告以追索劳动报酬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所欠工资2000元。在审理
应城市人民法院柯慧彬殷三中

案情简介:原告张某为被告某保险公司职工,2008年11月,被告因资金困难,欠发原告张某工资2000元,经原告同意后由被告出具欠条。后因被告一直拖欠该工资,今年2月,原告以“追索劳动报酬”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所欠工资2000元。

在审理中,对此案案由的确定存在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应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理由是原告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被告欠发原告工资,属劳动争议范畴,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由规定》,其第一级案由为“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第二级案由为“劳动争议”,第三级案由为“劳动合同纠纷”、第四级案由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本案应选择第四级案由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应定为债权纠纷。理由是原告向被告主张的是所欠工资,因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原告与被告之间形成了明确的债权债务关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由规定》,应以其第一级案由“债权纠纷”作为该案案由。

对上述意见,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从案由规定角度看,民事案件案由是民事诉讼案件的名称,反映案件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是人民法院对诉讼争议所包含的法律关系进行的概括。确定案由是案件法律适用的基础环节,案件的民事法律关系范畴将决定案件所适用的法律规范。就本案而言,原告是被告的职工,无疑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被告拖欠原告的工资后经原告本人同意由被告出具了欠条,欠条是当事人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结果,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法定可撤销情况,该欠条合法有效,故被告所欠原告的劳动报酬变成了原告对被告享有的债权。此时原被告之间除存在劳动关系之外还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而本案原告仅就被告所欠工资报酬2000元向法院提起诉讼,提供的证据是欠条,即原告的劳动报酬以欠条形式确认,数额明确具体,本案诉争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应为债权债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由规定》,案由应定为债权关系。

其次,从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角度看,本案如果确定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则受劳动法调整,依照劳动争议的解决程序由当事人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服仲裁的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受理。而本案原告并未先申请劳动仲裁,法院应当不予受理,这样显然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将案由定为债权关系纠纷,适用民法,原告主张应获法院支持,权益当可顺利实现。

此外,因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与债权纠纷的案件受理费相差较大(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件非财产案件里的劳动争议部分,每件收受理费10元。债权纠纷案件属财产案件,10000元以下每件50元,10000元以上的按请求额分段计算,标准较高),原告如果基于法律对“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件的某些“优越”而以不当的案由起诉,法官应当行使释明权,当事人仍然坚持的,法院可以依法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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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索劳动报酬纠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适用的法律
  法律分析: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十四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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