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某是门头沟区妙峰山镇斜河涧村的村民,在所在村参加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农保。2007年7月来到北京宇恒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工作。该公司得知于某参保了新农保后,在与于协商后就社会保险问题专项作了约定:将保险金折成工资支付给于某。
2009年8月,物业公司与于某解除了劳动合同。于某以该公司未给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仲裁申请,要求物业公司向他支付2007年4月至2009年8月的养老及失业保险金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仲裁委员会裁决支持了于某的第一项仲裁申请。
后,宇恒辉物业公司以其没给于某上保险之因为后者参加新农保,责任在于某,而不在该公司为由,向宣武区法院提出不向于某支付社会保险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宇恒辉物业公司与于某对社会保险所做的约定没有法律效力。判决宇恒辉物业公司按期为于某支付未缴纳养老和失业保险金。
法官认为,在新农保实施过程中如何实现与其他制度的有效衔接,是新农保制度运行中必须妥善解决的重大难题。希望能引起相关部门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