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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法条解析(合意解除、过失性辞退)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9-01-29 14:27
导读: 第二十四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1)劳动合同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的,其效力如何?《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5/8/4)26.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

  第二十四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1)劳动合同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的,其效力如何?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5/8/4)

  26.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为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两种。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既可以由单方依法解除,也可以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解除,只对未履行的部分发生效力,不涉及已履行的部分。

  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1)如何理解本条中所指“严重违反劳动纪律”、“重大损害”和“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1994/9/5)

  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本条中“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可根据《企业职工奖励条例》和《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等有关法规认定。

  本条中的“重大损害”由企业内部规章来规定。因为企业类型各有不同,对重大损害的界定也千差万别,故不便对重大损害作统一解释。若由此发生劳动争议,可以通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其规章规定的重大损害进行认定。

  本条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具体指:(1)被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的;(2)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刑罚包括:主型: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的;(3)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32条免予刑事处分的。

  (2)劳动者因涉嫌违法犯罪被有关机关收容审查、拘留或逮捕的,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是否可以解除合同?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5/8/4)

  28.劳动者涉嫌违法犯罪被有关机关收容审查、拘留或逮捕的,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可与其暂时停止劳动合同的履行。

  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用人单位不承担劳动合同规定的相应义务。劳动者经证明被错误限制人身自由的,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劳动者的损失,可由其依据《国家赔偿法》要求有关部门赔偿。

  29.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解除劳动合同。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是指:被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的、被人民法院判处处罚的、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三十二条免予刑事处分的。

  劳动者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0.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款,即使存在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情况,只要劳动者同时存在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也可以根据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3)用人单位可否因劳动者被劳教而解除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5/8/4)[page]

  31.劳动者被劳动教养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据被劳教的事实解除与该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4)因职工被公安机关收容教育的,用人单位可否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职工被公安机关“收容教育”企业能否与之解除劳动合同的请示>的复函》(1996/9/27)

  江苏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职工被公安机关“收容教育”企业能否与之解除劳动合同的请示》(苏劳关系[1996]22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企业职工因卖淫、嫖娼等违犯罪活动被公安机关执行收容教育的,企业可以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解除与该职工的劳动合同。

  (5)用人单位对取保候审的原固定工可否予以辞退处理?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取保侯审的原固定工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请示>的复函》(1997/3/3)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你公司人事劳资部《关于取保侯审的原固定工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请示》([1996]人劳便函1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关于用人单位对取保侯审的原固定工是否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以及可否予以辞退处理的问题,可参照《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28条有关规定办理。即:“劳动者涉嫌违法犯罪被有关机关收容审查、拘留或逮捕的,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可与其暂时停止劳动合同的履行。”对原固定工在取保侯审期间,用人单位可以暂缓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但不能以此为由予以辞退。在审理结束后,可视具体情况,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6)用人单位因劳动者的过失解除劳动合同的,是否应当支付劳动者补偿金?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5/8/4)

  39.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7)企业职工被错判宣告无罪释放后,企业是否应与其恢复劳动关系?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被错判宣告无罪释放后,企业是否应与其恢复劳动关系等有关问题的复函》(1997/4/29)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厅:

  你厅《关于职工在停薪留职期间承包经济实体因经济问题被错判平反后其工资待遇问题的请示》(新劳字〔1997〕19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关于企业职工被错判,宣告无罪释放后,企业是否应与其恢复劳动关系,补发工资问题。我们认为,职工于《国家赔偿法》实施以前被判犯罪,后经司法机关改判无罪的,如企业仅因其被判刑而解除劳动关系的,企业应恢复与该职工的劳动关系,并按照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受处分人员的工资待遇问题给天津市劳动局的复文》(劳人薪局〔1985〕第12号)的规定,恢复其原工资待遇,并补发在押期间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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