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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法条第二十九条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9-01-29 14:11
导读: 第二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女职工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四)法
第二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分解
1、以上几个法条为每年必考的内容,没有什么可讲的,务必准确记忆。
2、注意第29条的规定可排除第26、27条之适用,但不能排除第25条之适用。如一个怀孕的女工不得列入被裁减之列,但一个怀孕的女工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仍有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权。
第三十一条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分解
一般情形下需提前30日积极通知用人单位,但在第32条3种情形下得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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