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山东省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办法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9-03-18 11:35
导读: 第一条为了做好职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根据《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境内的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

  第一条 为了做好职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根据《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境内的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人企业以及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 企业职工(含固定工、合同制工、合同工、轮换工和临时工等,下同)因工发生重伤事故、死亡事故、一次轻伤三人以上事故以及急性中毒事故(以下简称事故),应迅速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当地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并按照规定报告人民检察院,急性中毒事故还要报当地卫生部门。

  第四条 事故发生后,企业负责人应立即组织抢救受伤人员,保护事故现场,做好善后工作。死亡或重伤三人以上事故的现场,必须经劳动部门、人民检察院和有关部门勘查完毕后,方可清理;如因组织抢救需变动现场,必须事先做出标记、拍照或绘制事故现场图。

  第五条 企业发生事故后,由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组织事故调查,劳动部门、人民检察院和工会等有关部门按规定派员参加。

  第六条 职工因工伤亡事故按其性质分为责任事故、非责任事故和破坏事故。

  (一)责任事故,指由于工作人员的失职或没有尽到责任而造成的事故;

  (二)非责任事故,指由于自然因素造成的、人力不可抗拒的事故,或在发明创造、科学实验过程中,预料不到的事故;

  (三)破坏事故,指为达到一定目的而故意制造的事故。

  责任事故、非责任事故,由劳动部门、人民检察院和工会等部门按规定处理;破坏事故由公安机关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 事故调查,包括查清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确定事故性质,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如果有关部门、单位对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由劳动部门提出结论性的意见交企业领导机关或企业主管部门办理。如果仍有不同意见,可分别报告上级有关部门研究处理。属触犯刑律的,由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凡属责任事故,应根据事故发生的原因和过程,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规定,分清事故的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

  第九条 由下列原因之一造成伤亡事故的,应当追究直接责任者和主要责任者的责任。

  (一)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

  (二)擅自拆除、毁坏、挪用安全装置和设施;

  (三)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

  (四)制定的作业规程、操作规程等,违反国家或主管部门颁布的有关规定;

  (五)施工设计等有错误。

  第十条 由下列原因之一造成伤亡事故的,应当追究企业领导人或企业主管部门领导人的责任。

  (一)发布的指示、命令、决定、规章制度等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规;

  (二)规章制度不健全、无章可循;

  (三)安全工作无人负责,规章制度不落实,管理混乱;

  (四)未按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职工缺乏安全生产知识;

  (五)设备超过检修期,超负荷运行,或设备、设施有缺陷又未采取措施;  (六)作业环境不安全,安全设施不完善,又不采取措施;

  (七)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违反国家关于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规定,擅自投产使用;

  (八)对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采取有效措施而导致事故发生,或发生事故后仍未采取有效措施。

  第十一条 对事故责任者,应根据情节轻重和责任大小,分别给予罚款、辞退或行政处分。对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应提请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职工因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由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提出,经审查批准后,方视为结案。[page]

  (一)一次重伤一至二人或轻伤三人以上事故的调查报告书,由企业自行审批;

  (二)一次死亡一至二人或重伤三人以上事故的调查报告书,由县(市、区)劳动部门审查,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

  (三)一次死亡三至九人事故的调查报告书,由市(地)劳动部门审查,报市人民政府(地区行署)审批;

  (四)一次死亡十人以上事故的调查报告书,由省劳动部门审查,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企业自行审批的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报县(市、区)劳动部门、工会组织备案;各级人民政府审批的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劳动部门、工会组织备案。

  第十三条 职工因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批准后,对事故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的,按干部、工人管理权限由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意见存入本人档案或填入《劳动手册》。

  第十四条 受行政处分的职工,评奖、提级等按照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填写《职工伤亡事故综合月报表》,报送劳动部门,各级劳动部门负责综合统计并逐级上报。

  第十六条 锅炉、压力容器事故造成职工伤亡的调查处理程序,在执行《锅炉、压力容器事故报告办法》的同时,执行本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劳动纠纷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32773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劳动纠纷律师团,我在劳动纠纷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还有疑问?立即咨询律师!
21年品牌 · 2分钟响应 · 无限次追问
立即咨询
接入律师
获取解答
山东省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办法
立即咨询
王律师 1分钟前解答了劳动纠纷问题
山东省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办法
3456 位律师在线解答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