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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贯彻国家标准GB5842-1996《液化石油气钢瓶》若干意见的通知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9-03-18 07:17
导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家标准GB5842-1996《液化石油气钢瓶》已于一九九六年十月一日正式实施。根据近半年贯彻执行情况及存在的问题,我局提出如下意见,请你们督促液化石油气钢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国家标准GB5842-1996《液化石油气钢瓶》已于一九九六年十月一日正式实施。根据近半年贯彻执行情况及存在的问题,我局提出如下意见,请你们督促液化石油气钢瓶制造单位贯彻执行:

  1.钢印标志是钢瓶的永久档案,国家标准GB5842-1996《液化石油气钢瓶》要求在不可拆卸附件上压印永久钢印标志,目前大多数厂家未很好执行此条规定,而仍沿用铝制铭牌代替,给钢瓶的定期检验和事故分析带来很大困难。因此,自一九九七年十月一日起,凡未按国家标准要求压制钢印标志的钢瓶不准出厂,监检单位也不予出具监检证书。各地劳动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保证监检产品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现广东省台山市协成模具厂已生产出钢瓶护罩钢印机,可以满足钢瓶制造单位的要求。

  2.压印在钢瓶上的永久钢印标志应符合《气瓶安全监察规程》附录一的规定,除气瓶编号可印在瓶阀座上外,其余九个钢印标志均应压印在不可拆卸的护罩上。其中,气瓶制造单位代号印为许可证号,瓶体设计壁厚印为计算壁厚的圆整值,寒冷地区用标志印为气瓶材料牌号。

  3.钢瓶底座直径,根据使用单位意见,可按300mm制造,也可按240mm制造。

  4.关于钢瓶材质证明书,因目前钢瓶材料市场比较混乱,为保证材料的可靠性,对材质证书原则上要求提供原件,无法提供原件的材料,应要求销售单位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并承担责任。制造单位如发现复验结果与材质单复印件的数据不一致时,不得用于制造气瓶受压元件。

  5.自今年十月一日起,未压印国家标准规定的钢印标志的钢瓶将被视为不合格产品,不准销售,否则,销售地的劳动行政部门可会同工商行政部门对本地区销售的不合格钢瓶予以查封,禁止其在当地市场销售,并责令制造单位退换已售出的不合格钢瓶。

  6.关于焊缝系数的确定,焊缝系数一般只与焊接位置、焊接接头型式和探伤比例有关,不按钢瓶的环焊缝和纵焊缝区分。按国家标准GB5842-1996《液化石油气钢瓶》设计钢瓶时,钢瓶环焊缝和纵焊缝的焊缝系数均应取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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