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当事人提起劳动争议仲裁,应当符合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规定。根据《劳动法》第2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当事人提出仲裁申请,应当在时效期限内,逾期不提出的,则丧失申请仲裁的权利。但是,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超过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
其中,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或不能克服情况,如,因地震、水灾、战争、交通中断等原因,当事人无法完成应在仲裁时效内完成的行为。其他正当理由是指除因不可抗力的事由外,妨碍中由的发生不应归责于当事人的情形,如,当事人突然患病住院,无法在仲裁时效风完成申请行为的。
至于是否属于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耽误仲裁时效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是否受理这类劳动争议的仲裁申请,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
可见,劳动纠纷当事人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60日内有权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超过60日则丧失申请的权利。
责任编辑:吴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