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提示】
由于突发疾病耽误了申请仲裁的时间怎么办?
【案情】
蒋志是河南商丘市一家公司的职员,2000年6月,蒋志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蒋志担任公司的办公室文员,月工资为2600元。2002年6月,劳动合同届满,蒋志觉得公司的待遇不错,而且老板对自己也比较器重,提出希望和公司续订劳动合同。蒋志的意见提出后,公司老板正好出差,因此这个问题就暂时搁置了下来。虽然双方没有及时续签合同,但是蒋志仍然继续留在公司上班。2002年7月30日,蒋志在领取工资时,发现只有2000元,经核对,原来是公司老板指示少发600元的。蒋志不服,向老板提出异议,老板认为:公司和蒋志的合同到2002年6月已经届满,而双方又没有续订,因此原合同已经即行终止。蒋志在合同终止后的这一个月里,并不享有原合同约定的权利,且公司认为蒋志在这个月的表现并不很好,因此只发2000元工资。老板同时表示,如果蒋志愿意继续留在公司上班,可以再签合同,但是工资只有2000元,如果不愿意就马上离开公司。蒋志于是准备2002年9月2日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不料,由于连日来准备申诉材料,加上气急攻心,蒋志于9月1日晚上突发脑溢血住进了医院,申诉之事也搁置了下来。11月5日,蒋志病好出院,11月6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仲裁申请。
劳动仲裁委员会审查后认为:虽然蒋志提出仲裁申请已超过了规定的仲裁时效,但这是由于其突发疾病等不可抗拒的事由造成的,因此可以受理,并依法作出了相应的裁定。
【案例分析】
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我们可以做反向推理,既然“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六十日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那么如果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显然就可以受理。另外,《民事诉讼法》也有类似的规定,虽然本案并不适用《民事诉讼法》,但是这样的规定也可以作为仲裁委员会参考的建议。
新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把申请仲裁的时效延长为一年,还规定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可以导致仲裁时效的中止。如果根据该法规定,蒋志的申请不仅没有超过仲裁时效,还可以主张时效的中止。
【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82条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
《民事诉讼法》第7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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