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诉人在收到《应诉通知书》后,享有15天答辩期,并向仲裁庭提交书面答辩书3份。
2、被诉人是用人单位的,应向仲裁庭提交《法定代表证明书》一份、《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
3、不应诉等于放弃权利,不影响仲裁庭对该案的处理,仲裁庭以申诉人的申诉为主要依据进行缺席仲裁,审理后的裁决,败诉方15日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即具有法律效力,败诉方不执行裁决的,胜诉方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