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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2016-11-17 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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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按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等等。接下来,我们看下文的详细介绍!

  证据认定的原则是什么?

  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明。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仲裁委员会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大小,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

  (1)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

  (2)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3)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

  (4)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

  (5)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因证据的证明力无法判断导致争议事实难以认定的,仲裁委员会应当依据举证责任分配原则作出裁决。

  哪些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按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1)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2)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

  (3)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4)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5)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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