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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入职表态不生孩子 怀孕后被停职申请仲裁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9-01-26 20:59
导读: 我国的劳动法律对女职工三期一直有着特殊的保护政策,保障她们的合法权益不被侵犯,但在实际中,不给女职工上生育保险、限制女职工怀孕等现象还在一些用人单位发生着。因为入职时曾向单位表态不要孩子,女职工张某怀孕后被企业以不诚信为由停职反省,对于企业的无理做
我国的劳动法律对女职工“三期”一直有着特殊的保护政策,保障她们的合法权益不被侵犯,但在实际中,不给女职工上生育保险、限制女职工怀孕等现象还在一些用人单位发生着。   因为入职时曾向单位表态不要孩子,女职工张某怀孕后被企业以不诚信为由停职反省,对于企业的无理做法,张某的家人来到劳动仲裁要求赔偿,在工作人员的帮助下,用人单位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并赔付给张某12000元,双方的争议达成了和解。   怀孕被指不诚信 女职工遭停职   张某于2007年12月31日入职北京某食品公司,双方同日签订终止期限至2010年12月 31日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张某岗位为食品加工员,月工资2000元,具体负责蛋糕裱花工作。2009年4月张某告知公司相关负责人,自己已经怀孕3个 月,希望单位能多给一些休息时间,能够安心养胎。   公司认为,张某怀孕的行为与入职时曾明确表示不会要孩子的说法不符,是一种不诚信的行为,该负责人当即要求张某停职反省等待公司通知。   此后双方并未办理解除劳动合同书面手续,该食品公司也未向张某发放任何停职或者解约通知。不 久后张某就回到湖南省某市一直休养。因为该公司没有给职工缴纳生育保险,同年7月,张某的家人在宣武区劳动仲裁提出了三项申请,包括:1、请求裁决食品公 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000元;2、请求裁决食品公司支付产假工资6000元;3、请求裁决食品公司支付生育预期花费10000元。   请求难获支持 调解帮助要回补偿   原宣武区劳动仲裁仲裁员史策介绍,本案是因女职工生育问题引发的典型案件。本案中,食品公司 认为张某的行为不诚信,要求张某停职反省显然是没有道理的。但是停职反省不等同于劳动合同的解除,因为停职反省行为本身不会导致劳动合同的解除,其只是暂 停张某在原岗位的工作内容。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50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 劳动合同的证明。”鉴于该食品公司未曾做出与张某解除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在双方未依法定程序解除劳动关系前,劳动关系尚在存续期间,张某要求支付解除劳 动合同赔偿的请求是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的。而产假工资和生育费用也是在生育发生时才能确定,所以在未生育前仍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张某的请求难以获得支持。   在仲裁人员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发现,如没有早产等特殊情况,张某此时尚不能休产假,如食品公司 要求张某回到北京工作,张某长途奔波,可能会对其身心造成不利影响,进而影响胎儿的成长。仲裁委与其委托代理人和亲属沟通后了解到,张某愿意通过调解解决 纠纷,希望在老家安心养胎,不愿再回到食品公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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