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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聘职位只招男性,能否认定企业存在性别歧视行为?

2017-02-21 1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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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毕业生就业竞争激烈,男生女生是否能获得同样机遇引人关注,找工作却遭遇企业“招男不招女”的,那对于这些职位只招男性,能否认定企业存在性别歧视行为?

  我们都知道每个人都有就业平等的权利,但是在就业的时候总是不可避免的会遇到过一些企业以各种借口来拒绝招受女性,应聘的岗位只招男性。对于这些职位只招男性的企业有没有存在性别歧视呢?

  一、就业性别歧视与女性就业歧视:

  1、就业性别歧视:就是基于性别的任何区别、排斥或特惠,“其后果是取消或损害就业方面的机会平等或待遇平等”。

  2、女性就业歧视是指在就业过程之中,招聘单位对女性因为性别原因而谢绝录用的一种社会现象。

  二、小编认为:对于应聘职位只招男性,是可以认定企业存在性别歧视行为的,理由如下:

  1、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性别等情况不同而受歧视,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条件。

  2、如果根据发布的招聘要求,女性完全可以胜任该岗位工作,在此情况下,企业不对女性求职者是否符合招聘条件进行审查,而是直接以求职者为女性、需招录男性为由拒绝,其行为侵犯了求职平等就业的权利,对女性求职者实施了就业歧视的行为。

  三、我国相关法律规定:

  1、在我国法律中,《就业促进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均明确提出:“用人单位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2、我国《劳动法》

  (1)第十二条 就业平等: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2)第十三条 就业男女平等: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二条就业平等原则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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