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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订劳动合同要征得员工同意

2013-03-06 1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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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案例介绍:临沂某机械制造公司职工小刘,在劳动合同到期的前一个月就向单位提出,合同到期就不干了,当时企业老板也表示同意。可合同到期时老板以业务订单增加,企业缺少员工为借口,要求小刘续签合同。...

  案例介绍:

  临沂某机械制造公司职工小刘,在劳动合同到期的前一个月就向单位提出,合同到期就不干了,当时企业老板也表示同意。可合同到期时老板以业务订单增加,企业缺少员工为借口,要求小刘续签合同。小刘不同意:“合同到期了我不续签是我的权利,何况自己提前一个月就打招呼了。”然而,老板不但不给小刘办理终止合同手续,还扣发了当月工资。无奈之下,小刘只好将该企业告到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案例分析: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续订劳动合同应当遵循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则。《劳动合同法》第3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第44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终止。”双方劳动合同期满后,小刘不愿与机械制造公司续签劳动合同,这是法律赋予他的权利,公司不应通过不办理手续、扣发工资的手段强迫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合同期满后,双方的权利、义务终止,用人单位不得强迫职工续签劳动合同 。仲裁委裁决该公司撤销错误决定,立即为小刘办理劳动合同终止手续,补发所扣的工资。

  专家提醒:

  1.依据《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91号)第四十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的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并协商办理终止或续订劳动合同的手续。为了确保符合上述时间规定,用人单位就要把握好确定劳动合同到期的时间、讨论续订劳动合同意向的时间以及做出决定的时间。此外,即使用人单位决定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也不能就此简化程序,否则,当出现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情形,因办理工作交接手续所需时间跨过原劳动合同终止日期时,即进入无劳动合同的事实劳动关系阶段,用人单位的终止劳动关系也同时转为解除劳动关系,相应的对价是不一样的。

  2.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此条也同样适用于劳动合同的续订,因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协商一致,续订劳动合同的,也应当在原劳动合同期满后的一个月内将续订手续办理完毕。

  3.若用人单位决定不再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应当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规定,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并按照该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支付经济补偿。

  4.用人单位依法发出续签意向,并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

  5.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依法终止劳动合同,都应当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办理劳动合同终止手续,用人单位依法出具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

  相关法条:

  《劳动合同法》第3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终止。”

  《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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